原标题:《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如何规范?车辆通行费如何清分结算?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一起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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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7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适用本办法。省内所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按照“统一标准、联网运营、分级管理、聚合清算”的原则进行联网收费管理。
车辆通行费按照“准确、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进行清分和结算。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结算前,归全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缴、截留或挪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
省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管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政策、技术标准、运营和服务规则,履行联网收费责任与义务,依法依规收费。
(二)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确保联网收费系统和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数据、信息。
(三)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按规定时限将车辆通行费足额解缴至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负责本单位联网收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承担本单位应分担的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
(五)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路段的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稽核工作;联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做好联网收费环境的维护和整治工作;配合做好联网收费稽核工作。
(六)负责提供高效、优质的通行服务,建立健全出行服务体系,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等新技术,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第六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二)承担本省和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车辆通行费资金归集、清分结算与资金划拨,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和费率管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三)承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指南、业务操作细则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四)承担全省高速公路ETC推广应用和ETC卡及车载单元发行管理,与合作发行机构完成收费数据及用户状态信息的交互、管理。
(五)承担统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客服体系建设,指导客服网点的设置与运行,承担服务热线、在线客服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等;协调、组织开展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稽核工作。
(六)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组织实施联网收费通行介质的调配等。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行业自律、共同管理、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维护联网收费秩序,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代表全体经营管理者审核、监督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履行及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八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联网收费通行介质通行高速公路,主动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条件的车辆,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查验。
第九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行业技术规范,采用统一的收费软件,严格执行相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规定。
新建高速公路并入高速公路路网内实行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提前45天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备案,经测试机电系统合格、签订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后,方可并网收费。
变更高速公路收费主体,以及新增、取消收费站或ETC门架系统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提前45天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票据执行国家、省统一的收费票据。
联网收费通行介质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和联网收费通行介质。
第十一条 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规范开展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做到依法收费、文明服务,及时、足量开启收费车道,保障收费车道畅通。
第十二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客户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ETC卡及车载单元合作发行机构落实客户服务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客户服务体系和ETC系统的统一建设与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要做好全省高速公路客户服务热线的运行与维护,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咨询与服务;会同ETC卡及车载单元合作发行机构做好ETC卡及车载单元发行、咨询与售后等服务工作。
客户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限时办结。
第十四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联网收费数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联网收费数据的收集、整理、校核、存储、传输等工作,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永久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
第十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实行轧差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将收取的现金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缴存至本单位车辆通行费专用账户,并按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发布的车辆通行费轧差清分结算通知书,按时足额解缴车辆通行费资金;非现金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外省轧差车辆通行费收入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开设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统一归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使用非统一归集账户收款二维码,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期完成车辆通行费拆分与划拨工作,并向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出具联网收费报表、开放联网收费数据。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统一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与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签订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组织全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共同商定每年度的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实得车辆通行费中定期划扣。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对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根据年度联网技术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审核联网技术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绩效,督促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每年度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收取与使用情况,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车辆通行费资金归集与拆分、联网技术服务费收取与使用、客户服务管理等相关业务的具体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对联网收费全过程的监管。同时,要定期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联网收费工作和客户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未落实国、省收费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车辆通行费资金,未严格执行收费稽查制度,以及擅自截留车辆通行费的。
(三)未开足收费车道导致拥堵、无故关闭收费车道,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启动疏堵保畅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收费设施、设备及系统建设、改造、升级、维护的。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造成车辆通行费损失的,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名词解释:
(一)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在不停车条件下,应用无线电射频识别及计算机等技术自动完成对通过车辆的识别、收费操作、车道设备控制和收费数据处理的收费方式。
(二)ETC卡: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可用于交纳收费公路通行费的非接触IC卡。
(三)车载单元(OBU):安装在车辆内部(风挡玻璃或仪表台上)并且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单元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四)通行介质: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用于记录车辆通行信息的凭证,包括电子通行介质和纸质通行介质(即纸质通行券),电子通行介质包括OBU、ETC卡(与OBU配套使用时)、复合通行卡(CPC卡)。
(五)轧差结算:按经营管理者实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与系统拆分后实际应得的车辆通行费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即实收大于实得时,经营管理者应将差额部分全额汇缴至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实收小于实得时,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从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中将差额部分全额划拨给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